Terms and Conditions

条款和条件

中国境内机械销售和交货的一般条款和条件

一、通则

1. 本机械销售和交货的一般条款和条件排他性地适用于作为卖方的特吕茨施勒纺织机械(嘉兴)有限公司与买方之间的所有卖方报价以及机械销售和交货或卖方服务合同,除非双方以书面协议或卖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免除本一般条款和条件的适用。买方违本条款和条件的行为将不被认可且对卖方不具有约束力,除非卖方以书面形式同意。卖方和买方之间具体的的销售和交货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

2. 双方签署合同或卖方基于其要约,通过订单确认函接受买方的订单,视为双方订立本合同并生效。

二、报价和订单

卖方的书面报价在其出具报价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具有约束力。在收到卖方书面订单确认函以前或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前,买方未基于卖方事先书面报价的订单对卖方不具有约束力。

三、信息、规范和图纸

任何口头或书面的信息以及所有宣传册、数据表、通告、广告中的参数、说明、图纸,价目表或其他文件只有在本合同中明确引用后具有约束力。

四、价格

除非以书面形式另行明确同意,否则所有价格应为中国境内货到卖方价格,包括增值税、运费费用(到货后卸货由买方承担)。

五、付款

1。买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于发货前按货款金额的100%进行付款。除非另有约定,发票应在发货后三十(30)天内开具寄送买方。

2。买方延期支付货款的,卖方有权顺延交货期限,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每个星期的该等延迟付款违约赔偿,在经过二(2)个星期的宽限期后,向卖方每周支付的赔偿金相当于本合同货款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五(0.5 %)。

3。由于买方原因造成付款延迟,若延迟超过三(3)个月,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  卖方银行信息:

     开户行: 中国银行平湖支行

     账号:375377132207

     名称:特吕茨施勒纺织机械(嘉兴)有限公司

六、风险转移 - 所有权保留

1. 在下列情况下,供应货物丢失或损坏的风险应转移至买方:

- 货物交付买方

- 买方因任何原因,延迟收货或不予收货,自货物送达卖方所在地起或存放或转运之时起。

2. 尽管有货物交付和风险转移或本条款和条件中的任何其他规定,在卖方收到全部货款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不转移给买方。

七、交货

1. 规定的交货期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早于卖方未收到全部货款前。

2. 若任何非卖方原因导致交货延迟,则规定的交货期限应延长上述原因存续的期限。

3. 若任何交货仅因卖方的单方面过错而造成延迟,且买方已遭受任何损失,卖方应向买方支付每个星期的该等延迟交货违约赔偿,在经过2个星期的宽限期后,向买方每周支付的赔偿金相当于所延迟交付货物购买价格百分之零点五(0.5 %)。买方因卖方延迟交货而造成的违约赔偿金的所有索赔应完全限制在上述购买价格的百分之五(5%)以内。

4. 即使由于卖方原因造成交货延迟,但该等延迟不得构成买方终止本合同的任何权利,除非延迟超过三(3)个月。

5.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交货迟延买方无其他索赔和补救的权利。

八、货物检查

买方必须在到货时立即对货物进行检查,且对于在检查时可以发现的应向卖方索赔的任何缺陷货物,应在收到货物后即刻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该通知应包含缺陷描述。逾期投诉或索赔卖方将不予接受。

九、生产期间的货物检查和交货前测试

1. 若本合同规定应在生产期间对货物进行检查,则应于正常工作时间在生产地进行该等检查,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应在足够的时间内通知买方或其代表对即将交货的货物进行测试,以便买方出席该等测试。尽管有通知,但买方仍未出席测试时,一份测试报告副本仍将提交买方,买方无权对该报告的准确性提出异议。

2. 若在本条款所述的任何测试期间发现货物有缺陷,则卖方应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

十、保修

1. 卖方为所有机器零部件提供机械保修,保修期在交货后十二(12)个月期限内有效。

2. 保修有效性的条件为交货后妥善存放、适当安装、启动,且进行充分保护避免在安装和机械调试、电气调试或启动之间发生任何延迟。

3. 买方应在出现任何缺陷时在无不当延误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该通知应包含缺陷描述。卖方将不接受逾期投诉。

4. 卖方保证,货物:

- 通过专业方式进行制造,使用适当完好的材料。

- 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参数,且在适当操作和精心保养的前提下,将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性能。

- 备件适合于作为备件的规定用途,可互换。

5. 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对用于特定用途的货物不承担责任。

6. 买方保修不包括正常磨损。

7. 根据本条款项下的保证,卖方承诺自行选择通过维修或更换对上述已证实的缺陷进行补救,前提是买方已在无不当延误的情况下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声明该等缺陷。为了证实该等声明的缺陷,买方应将声明有缺陷的货物退回卖方。

8. 若相应缺陷或损坏由于非专业和/或非适当操作和/或维护或其他非适当处理造成,或者未经卖方明确书面同意,买方或第三方对机器进行维修或改装,则卖方将不承担本条款项下的任何保修责任。

9. 卖方应根据本合同的交货条款承担本条款项下的交付物更换或交付物退还,买方不承担费用。更换的零部件归卖方所有。买方应负责办理任何必要手续。

十一、产品责任

1. 根据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卖方对非商业目的人身伤害以及不动产或动产损坏承担责任的,卖方仅在其责任保险的收益范围[e1] 内承担责任。

2. 若该等人身伤害或损坏由于违反卖方的手册或技术规范使用交付货物造成,或由于卖方之外的其他过失行为造成,则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均不承担本条款所述人身伤害或损坏的责任。

十二、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明确规定的情况之外(若有),以及本机械销售和交货的一般条款和条件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有规定,卖方不对侵权行为或合同作出任何声明、保证或承担任何其他责任或义务。特别是,卖方不承担下列类别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支出的任何责任,且买方应免除卖方下列情形造成的任何责任:

a)利润损失、预期利润损失、生产损失、使用权的丧失、业务中断以及获得或维持资金的费用(适用于任何情况无论直接的或间接的);

b)在(a)未涵盖的以外,间接或间接损坏、费用、损失或支出。

2、卖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超过本合同中瑕疵货物金额上限。

十三、保密信息

卖方交付给买方的所有商业信息和/或技术信息、数据、规范、图纸、其他文件和软件(统称为保密信息)应为卖方的专有财产,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视为卖方向买方转让现有或将来的知识产权或类似权利。在任何情况下,买方应视保密信息为卖方的保密财产,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本条款规定之外的任何用途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

十四、不可抗力

尽管本条款和条件有任何规定,对于超出卖方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卖方违约、延迟或未能履行,不得视为卖方的违约、延迟或未能履行,该等原因包括战争、暴乱、革命、蓄意破坏、征用、海盗、自然灾难(如暴风雨、飓风、地震、海啸、洪水、雷击)、流行病和隔离检疫、联合抵制、爆炸、火灾、非卖方错误引起的机器或工厂和其他设施的毁坏、政府行为、各种罢工行为(包括非正式罢工、未正式中断工作的劳工行动、停工、停产),无论何种原因的外汇管制、电力管制、运输匮乏以及卖方子供应商货物的缺陷或延迟。若不可抗力持续累计超过六(6)个月,则卖方应有权终止销售或交货。对于该等终止产生的财务后果,卖方有权要求支付所有正式产生的费用,包括暂停和/或终止其供应商订单的费用。若买方预付款的盈余超过所产生的费用,则该等盈余将转给买方。

十五、软件使用

1. 若交付范围包括软件,则向买方授予使用所提供软件(包括其文档)的非专有性权利。该软件供买方与交付物品为上述目的使用。不得在多个系统中使用该软件,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买方仅可复制软件用于备份副本编制。

2. 买方可与卖方订立一份单独的保管合同,该合同涵盖卖方指定一名公证人保管源代码或在卖方认为适当的其他保管位置保管源代码,并根据保管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使用软件源代码进行更新和恢复。买方应承担保管费用。

3. 买方同意,未经卖方事先明确书面同意,其将不会删除制造商的标注(尤其是版权标注)或更改该等标注。

4. 软件的所有其他权利和文件(包括其副本)应仍归卖方或软件供应商所有。买方无权授予他人许可。

5. 软件仅以机器可读的形式(代码对象)并仅以保存在交付项目里的形式提交。该软件形式不适用于买方要求的特别应用以及消除故障所需的程序部件。

十六、管辖地和适用法律

1. 本合同应受相关中国法律的管辖并据其解释。

2.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应根据嘉兴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由一名或多名依据所述规则指定的仲裁员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地为中国嘉兴。